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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  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  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察,复察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技能(注:以下所称课程均含技能课)的考核,学期、学年考核成绩填入学籍卡,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的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各校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操行方面的考核应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德育大纲(修订)》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 取相应等级的中值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无故缺考或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或某项技能,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考核或组织参加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课程成绩及格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列入该生的毕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工件)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本学期不再给予补考;缓考的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其考核成绩必须按学生参加体育课和早操、课间操的出勤情况,课程考核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表现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些疾病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四章  升级和随班试读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相关课程和进行生产实习后,经考核(含补考), 学年总评成绩及格者或不及格的课程数未超过该学年应学课程总数二分之一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随班试读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实行随班试读;

1、在本学期应学的文化技术理论课中, 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

2、本学期的生产实习课考核(含补考)总评不及格;

3、本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

第十九条  在审核学生随班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应以学期计算。学生随班试读一学期后,对其试读前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对操行不及格者进行复评,补考或复评及格者,可转为正式生;补考或复评仍不及格者,应进行下一个学期的随班试读。随班试读累计超过

一年的,操行评定仍不及格者应劝起退学;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由各校制定具体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公费学习的学生,随班试读期间转自费学习。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有困难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其内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许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察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但休学期间户口关系仍可存放学校,医疗费及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同时,报省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省物价行政部门有关职业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校须于每年5 月份将本学年退学学生的名单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中央、省部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六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工种)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工种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习,但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时,本专业(工种)无后续班级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1、转专业:首先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然后由学校核准,并按隶属关系报省、地级以上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2、转学:

(1)首先由学生本人向原学校及接收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并说明转学理由;

(2)原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交接收学校;

(3)接收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隶属关系报省、地级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4)跨省转学的,须报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但确有特殊原因需办理者,须经有关学校严格审核同意,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校要求学生调整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第三十四条  技工学校可以接收技校系统以外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陶冶品德,作风正派;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集中自习、实验、生产实习、做操(早操、课间操)、参加学校组织劳动和活动等,均应进行及时考勤,并须做好登记、记录和定期统计、公布、评比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要求请病假、事假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也应及时向校方报告。凡无办理请假、销假或续假手续,遇特殊情况又不及时报告者,均以旷课论。

第三十八条  凡需要请假者,均须提交请假报告,请病假的须附上医院或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请事假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并持有家长证明或相关证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公开评选,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或“星级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训练、素质教育、创新活动、社群工作、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对上述优秀学生均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全校,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符合处分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罚或被送劳动教养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及坏影响者;

3、违反技工学校管理规章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十三条  学校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弄清事实,证据充分,慎重而又恰当,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批准执行。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按隶属关系报省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处理结论要直接告诉学生个人,允许学生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察;处分学生的情况要通报全校,以教育和警示全体学生,并通知家长;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得歧视,应加强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尽快改正错误,对确有明显进步,现实表现好的,可撤销对其的处分,并将处分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九章  学制

 

第四十七条  中等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3年,以3 年为主。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2~3年,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专业必须执行3年学制;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2年;实行中级和高级技工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可实行5年一贯制。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制为2~3年,可招收中级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专业必须执行3年学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 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试行学分制管理的技工学校,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一般不执行提前毕业,但可推迟2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由各技工学校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期,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一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操行达到及格标准或可撤销处分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可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二条  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三条  对在技工学校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可推荐就业。

第五十四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广东省劳动局1990年2月颁发的《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各校可根据《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试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籍管理,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学分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试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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